三、切实执行艺术品市场管理制度
(一)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对于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实行备案制度。2012年4月30日前,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成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工作并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5月30日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将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统计表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经营单位应当填报备案登记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文化行政部门对于依法备案的,颁发备案证明;逾期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二)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艺术品生产、传播和流通的经营单位实行许可制度。2012年4月30日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成经营性艺术品网站的核查工作。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三)根据文化部、海关总署《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对于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并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美术品进出口审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海关的协作,组织专家小组协助内容审核,提高审批效率和水平;要做好进出口数量、品种、国家和地区等方面的统计,每半年将进出口审批统计分析表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备案,具体项目的审批文件不再报送。
四、积极推进艺术品市场立法进程
(一)每年3月中旬,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开展艺术品市场专题宣传和培训工作,向相关管理部门、经营单位、消费者宣传政策法规,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提高交易风险防范能力,引导艺术品市场理性消费和投资,提升人民群众艺术鉴赏水平。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艺术品市场研究,总结管理经验,探索艺术品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办法;有条件的可以试点开展艺术品鉴定和评估行业管理等工作,并将试点情况报文化部,为《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的起草做好基础性工作,以推动艺术品市场法规建设。
特此通知。